【中心】关于滞纳金违约金与定金限额的规定及法律性质

【中心】关于滞纳金违约金与定金限额的规定及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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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1滞纳金属于行政法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例如税费等,由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家强制性,发生在不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对滞纳金的数额有具体规定,即对于行政处罚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的数额。

  3在银行业信用卡业也会出现滞纳金的约定,如果客户未按时还款,银行会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折合年化率是18.25,如果投诉银保监会,银行应属于违规,超出了法律保护的上限4倍LPR。

  4在民事合同偶尔会出现滞纳金的词语,在失效的合同法和民法典并没有滞纳金的概念,个人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合同双方约定了滞纳金的数额,就要去遵守约定,更加体现了在商事合同锲约精神。违约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就要考虑到自己的违约行为自己所要付出的代价。

  二关于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1在失效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即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适当减少。

  2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并未有30的规定。

  3法律依据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

  三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

  1在民事合同,定金最多是合同金额的20 。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四在诉讼滞纳金会得到法支持吗?

  法在审理案件应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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